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为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杜绝各类传染性疾病在经营场所传播,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食品经营从业人员要定期参加食品安全卫生知识的学习、培训、每年至少一次进行健康 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
二、食品经营从业人员上岗时要佩戴有效的健康证明,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消化 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从业人员,不得从事食 品经营。
三、食品经营从业人员患病或有疾病先兆时要向负责人或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报告。出现咳嗽、 腹泻、发热、呕吐、烫伤、手外伤、咽喉痛等病症的,要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治疗 康复后,方可重新上岗。
四、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应当注意个人卫生,衣着整洁、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不准在经 营场所吸烟、随地吐痰、乱扔废弃物;工作前及大、小便后要洗手。
五、食品经营从业人员经营直接食用的散装食品要穿戴工作衣帽,佩戴口罩,要使用无毒、 清洁的销售工具,严禁直接手抓,食品包装材料要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
六、建立、健全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健康档案,食品经营从业人员的姓名、年龄、住所、健康状况 等个人信息记录在案。健康状况以胸牌或公示牌的形式对外公示,自觉接受消费者监督。
七、负责人或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对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健康证的持有情况进行检查,杜绝 无健康证上岗或健康证过期上岗的现象发生。要在每天工作前对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做上岗前检查, 并做好记录。发现有本制度第二、三条所述情况时要立即责令其脱岗。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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