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玉诉小明离婚纠纷案
民事起诉状
原告:小玉,女,汉族
被告:小明,男,汉族
诉讼请求:
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
2.判令女儿小白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抚养费用2000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小玉与被告小明于2014年x月基于同事关系结识,后因原告小玉意外怀孕,双方仓促于2016年x月x日登记结婚,并于2016年x月x日生育婚生女儿小白。女儿出生后双方经常因为一些生活琐事发生争执,被告小明脾气暴躁、爱发火,甚至对原告小玉实施殴打,对女儿小白也不予看护。
2016年x月底,原被告双方因琐事发生激烈争吵便开始分居,原告小玉带着女儿小白自2017年x月x日起在外租房居住,后因原告父母不放心原告小玉独自一人带小孩子生活,便搬来与其共同居住生活,帮忙照顾原告及其女儿小白的生活。
至2017年x月底,原被告双方才在双方父母的劝导下关系稍有缓和,于是双方又共同在外租房居住,但是共同生活时间不到三个月,即2017年x月份,原被告双方又发生激烈矛盾,被告小明甚至殴打原告小玉,原告小玉便电话告知父母,后原告父母便将原告及其女儿小白接走。此后,原告小玉与被告小明便再未在一起共同生活,彼此之间也是零交流,被告小明长时间来根本不关心原告小玉的生活,甚至连女儿小白也不予探望,更未支付任何抚养费用。
原告小玉于2017年x月x日开始便自行租赁房屋居住,白天自己在外工作时,女儿小白便由母亲照看,晚上则自己照看女儿睡觉休息。至2019年x月x日,原被告双方分居便满二年,期间仅有被告小明父母前去看望过女儿小白,被告小明作为亲生父亲却从未前往看望,也从未给予过任何抚养费用。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原被告双方已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符合法定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故,贵院应当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现原告小玉工作单位为x公司,月工资为 4000元左右,且父母兄长家境殷实、均系本地户籍,又都在自己身边帮忙照顾,其完全有能力保障女儿小白富足的生活成长环境,享受较好的教育资源,而被告小明系外省人士,虽在外打工多年,但在佛山并无固定居所,且工作不稳定,无固定收入来源,无法保障女儿小白的基本生活条件,另,女儿小白现年仅2周岁,自出生以来又一直跟随母亲原告生活,对母亲原告的依赖性极大,故,综合各方面考虑,贵院将女儿小白判由原告小玉抚养,系最有利于女儿小白生活成长并享受良好教育的。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故,在贵院判决女儿小白由原告小玉抚养的情况下,被告小明应当依据佛山地区人均消费水平向原告小玉支付女儿小白的生活费,并应当给予适当的教育费,合计抚养费用2000元/月。
综上,原被告双方已符合法定离婚情况,恳请贵院准予离婚,并判决女儿小白归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
此致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小玉
2019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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